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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坚实一步

发布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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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息息相关。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至今,已进行过七次修改。此前六次修改多是围绕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等问题的小幅修改,此次修改则旨在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着力解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是我国健全现代税制体系和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学理上看,税收法定原则包括形式层面的法定和实质层面的法定两方面。前者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税收的基本事项,包括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稽征合法三项具体原则;后者从规范征税权的角度要求在税收立法中贯彻量能课税、生存权保障等原则,以实现税收公平。

  就形式层面的税收法定原则而言,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以法律形式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作出规定,符合税收要素法定的基础要求,但条文规定较为简单笼统。新法则结合我国税收制度和征管方式的新发展,对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关的实体和程序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更充分地体现了税收要素明确和稽征合法原则。比如,在实体制度中,明确界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分类,完善了有关纳税人身份确认的规定;在程序制度上,引入反避税、纳税人识别号、涉税信息协助确认等制度,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保证法律的权威和严格执行。

  就实质层面的税收法定原则而言,新法推动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对税率级距、基本费用扣除、专项扣除等作出调整,强化了合理调节收入、促进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体现了税收公平和对人权的尊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就是对这一改革部署的落实。新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性所得归并为“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其他各项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此举意味着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迈进的工作已经启动,有利于实现收入来源单一与收入来源多元的纳税人之间、拥有不同种类劳动所得的纳税人之间的课税公平,使具有相同支付能力的纳税人承担大体相同的税负。

  新法统筹考虑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将综合所得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每年6万元,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税负,能够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同时,优化调整综合所得的税率结构,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这可以让新法的减税红利覆盖更广泛的人群,尤其是为中低收入群体减税,使税法的收入调节效果得以强化。

  新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保障纳税人的教育权、健康权、居住权等基本人权。在规定原有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的同时,还规定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而且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彰显新法对公平原则的贯彻。这一做法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更加平衡充分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并将对其他税种税法的制定和修改起到示范作用。